1,有權獲得國家和社會的物質幫助。
《老年人法》第三條第壹款第壹句規定,老年人有權獲得國家和社會的物質幫助,這種幫助既包括國家幫助,也包括社會幫助。
國家的幫助:
第壹,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是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求;據我所知,今年的農村新農保額度是每人530元,個人和村集體出資200元,剩下的330元由街道和鄉鎮出10元,區財政出320元;即政府大頭,個人小頭,最高報銷可達70%。
三是30條規定: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長期生活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護理補貼。
第四,第31條第二款規定,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或者扶養人(或者有能力)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贍養或者扶助,意思是為其提供“五保”、“低保”和困難補助。“五保”是指吃、住、穿、醫等。完全由國家和集體負擔,370元/人的低保完全由政府負責。
第五,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如政府發放公共汽車ic卡、60周歲老年人80元/人的基礎養老金;對80、90、100的老年人分別給予1100元、140元、500元的老年補貼;對實行計劃生育後的老年人給予計劃生育救助。比如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後,生育壹個男孩的補貼是1.200元養老補貼和生育壹個女孩的補貼。第三十四條還規定,隨著經濟發展和物價上漲,養老保障水平應當適時提高。
社會幫助:
壹是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組織、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如各級慈善協會發放困難補助;
第二,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贍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在享受遺贈後,應當對老年人承擔贍養和安葬的義務。
2、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新《老年法》在第四章、第五章、第37至59 ***23兩章中都談到了這壹權利。這兩章是新老年法的新內容。它的主要精神是:
壹是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助、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第三十七條)。
二是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村委會)要把老年協會活動室、日照站、康復中心等服務設施建設納入配套設施規劃。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鼓勵單位和個人增加投入。該省已決定建立6000個農村老年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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