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於婚姻期間與他人同居的規定;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明確規定:
如果壹方與他人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辜壹方起訴離婚,或錯誤壹方起訴離婚,另壹方不同意離婚。經過批評教育和處分,或者經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錯誤壹方起訴要求離婚,沒有和解可能的,視為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壹方堅持離婚。如果調解失敗,可以依法準予離婚。
配偶與他人同居,是不以夫妻名義,沒有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為。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嚴重違反我國壹夫壹妻制婚姻制度,嚴重傷害夫妻感情,是導致離婚的情形之壹。
浙江政務服務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國人大網-中國人民婚姻法解讀?第四章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