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第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行政機關負責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處罰行為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接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壹)依法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的;(二)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實施的。第四十八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應當事人的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第四十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教師、超市、保安等。無權罰款,也沒有資格罰款。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行使權利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罰款等行政處罰,應當出示身份證明,並提供正式票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所以,對於老師的罰款,妳可以向學校舉報,或者向教委舉報,要求退錢。如果沒有,對方拒絕返還,並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