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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讓男方探視?

離婚後丈夫是否被剝奪了探視權?《婚姻法》規定,離婚後,未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配偶壹方不協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期間未授予探視權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獲得探視權,探視的時間、地點由雙方協商。離婚時有約定並在判決書中確認的,按照判決書的認定行使探視權。如果對方不協助,可以向法院起訴強制執行,即拘留或罰款有協助義務的人。如果離婚判決沒有授予探視權,可以起訴,要求法院授予探視權,法院會確定行使的方式和地點。法律依據:1。《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離婚判決不涉及探視權的,當事人就探視權問題另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二十五條在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期間,當事人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經與雙方當事人協商,認為有必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應當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行使探望權利。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拒絕執行探望子女的判決、裁定的規定,是指對拒絕履行探望權利協助另壹方的有關個人和單位,予以拘留、罰款,對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為不予執行。離婚後不讓對方照看孩子,如果被不當對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具體咨詢相關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可見,探視權是壹項法定權利,對於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壹方來說,是可以無任何前提條件地享有的。如果不能根據支付兒童保育費的能力和兒童保育費的數額來確定不與兒童生活在壹起的父母壹方是否有權探視和探視次數。探望權的行使是壹個長期的社會問題。解決探望權的執行問題,壹方面要在立法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另壹方面要在實踐中多渠道協調配合,尋求解決問題的根本措施。綜上,離婚後丈夫是否被剝奪了探視權?如果離婚後,壹方阻撓探望子女,應提供法律途徑維權。10周歲以下的子女明確指出不允許壹方探視的,應當撤銷其探視權。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應當取消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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