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
3、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雙方提交的證件和聲明,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4.領結婚證。
民事離婚手續所需材料:
1.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是離婚手續的核心文件,需要雙方協商達成並簽署,包括離婚原因、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
2.身份證件:雙方需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其他能證明身份及基本信息的有效證件;
3.結婚證:需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證明雙方婚姻關系;
4.子女身份證件:有* * *子女的,需提供子女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子女身份及撫養情況;
5.其他相關證明:有房產證、汽車牌照等財產證明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6.離婚登記申請表:需要填寫離婚登記申請表,註明雙方個人信息和離婚協議的相關內容。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需要認真考慮和評估後果,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