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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與買賣、典當與抵押的區別

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

典當是指典當人將其動產和財產權利作為典當物質押或者將其不動產作為典當物抵押給典當行,支付壹定比例的費用,取得典當行,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典當行利息、償還典當行和贖回典當行的行為。

抵押是指抵押人與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協議,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占有,並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不同的處理方法

房屋典當是壹種質押貸款。房屋典當期間,應當將其查封,置於典當行監管之下,典當行不能再使用已經典當的房屋。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而不轉移占有的行為。抵押期間,房屋所有人無需交房,但限制其產權轉移,房屋仍由原產權人使用。

3.評價方法不同。

房屋典當不考慮典當行的還款能力。典當行的房屋質押貸款的前提是典當行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要查封,只是單純的考察房產價值。房產抵押貸款的預評估比較復雜,不僅要保證沒有產權糾紛,還要考察抵押人是否有還款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第四百條設定抵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稱和數量;(4)擔保的範圍。

第四百壹十九條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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