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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如何認定過錯?

法律分析:壹、過錯的概念:通常理解的“過錯”壹般是指夫妻壹方對另壹方有虐待或侵害行為,或有婚外情,或有不良嗜好,如吸毒、賭博等。關於婚姻中的“過錯”,根據《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婚姻中的過錯是指壹方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或者通常的道德標準,或者對另壹方實施侵害或者不道德行為,致使另壹方受到不同程度損害的行為。

二、離婚過錯方應符合以下“過錯”表現形式:

1,不忠行為。我們所說的“不忠行為”壹般是指配偶壹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根據壹夫壹妻制的基本原則,婚外情是違背法律精神的。

2.重婚。重婚罪觸犯刑法,應負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重婚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登記結婚,是壹種有兩次合法婚姻的重婚;(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但未與他人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重婚的,是先合法結婚後事實婚姻的重婚;(3)未與配偶及他人登記結婚,但先後或同時與配偶及他人同居的,屬於兩次事實婚姻的重婚;(4)未經登記與原配偶同居,但以夫妻關系生活,然後與他人登記結婚,重婚,這是事實婚姻後的合法婚姻的重婚;(5)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以夫妻名義登記結婚或共同生活並再婚的。

3.同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同居是指有配偶和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的人。

4.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對其家庭成員的身心方面造成壹定傷害的行為。

5.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是指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扶養或者撫養義務的人不履行義務的行為。

6.壞習慣。如果有不良嗜好,必須“屢教不改”,才能成為判決離婚、確定夫妻關系的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1091條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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