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起訴離婚的程序如下:
1.起草起訴狀,內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現住址,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2.準備訴訟需要的證據,即證明婚姻關系的材料、感情已經破裂的材料、對方有過錯的材料,可以自行收集或者申請法院收集;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和證據。壹般來說,如果被告不在中國,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符合法律規定的,法院予以受理,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5.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將安排開庭時間,並至少在開庭前三天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期間,雙方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代理離婚訴訟。但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應當出庭,除非向法院提出不出庭申請,是否準許法院判決;
8.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對是否準予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