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0條?解除婚姻關系時,辦理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02條?離婚判決不予再審。
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決或調解書申請再審。
由法院決定的離婚程序
向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起訴狀要寫明離婚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通知當事人,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於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了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狀,不影響案件審理。
1.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如無意外情況,將定期開庭。
2.開庭後,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醫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0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與上訴壹起提交。上訴狀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提交副本。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之日起0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答辯,不影響案件的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4.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上訴案件。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裁定。
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5.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決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