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不需要公司批準,批準不批準都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在辭職信上簽字,作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1.辭職信是領導簽的,什麽都可以寫,哪怕不同意辭職。簽字後給自己留壹份。2.遞交書面辭職信時,做好現場談話錄音,盡量誘導老板說出壹些可以作為證據的話,比如拒絕批準其辭職。3.辭職信以郵局特快專遞方式寄送,無需署名,並註明收件人姓名、聯系方式、全名和詳細地址。快遞回執可以作為辭職信投遞的證據,這是法律認可的。有了以上證據,30天後(3天試用期)讓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去勞動仲裁機構或者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公司。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勞動者履行30天通知期後,可以直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衍生問題:
不離職在另壹家公司工作違法嗎?
原勞動合同未解除的,在新公司工作不影響公司工作任務,公司也未提出異議。在實踐中,允許到新公司工作,但要求員工離職不會對原公司造成損害,比如影響工作進度、破壞公司任務或奪走公司資源等。對於上述情況造成的損害,勞動者和新員工所在單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招聘員工時,單位招聘的員工未與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因為這個原因造成了原單位的損失,勞動者和單位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督促勞動者遵守法律,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希望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關註員工的工作經歷和目前的工作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