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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持有協議是否合法?

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合法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出資權益,名義出資人是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權益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經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登記為由,否定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表他人持有股票的風險。

1.股權比例協議。未來公司股權變化的可能性很多。比如代表公司持有股權的比例並不是壹成不變的,公司未來增資擴股會導致股權比例的稀釋,這樣就很難保護實際出資人的利益。

2.實際投資者難以確立股東地位的風險。司法解釋雖然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但投資權益不等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持有人)主張,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具有壹定的局限性。根據《公司法》的解釋,只有經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才能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三)》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是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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