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寫遺囑也稱為自擬遺囑。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繼承的步驟如下:
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身份證明必須到公證處辦理;如果不能親自去公證處,需要在當地辦理公證,委托他人辦理繼承公證;如果不能親自去公證處,放棄繼承權,需要在當地對放棄繼承權的聲明進行公證。
2.死者的死亡證明、註銷證明缺壹不可;死亡證明可以是復印件。如果沒有復印件,需要先拿到公證處的介紹信,到妳所在區的衛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也可以在死亡時由醫院開具;如果戶口簿上沒有死者的戶籍註銷記錄,需要提供當地派出所的戶籍註銷證明,否則不需要出具註銷證明。
3.所有繼承人與死者的親屬關系證明,所有繼承人都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需要簽署放棄繼承聲明。
4.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結婚證、親屬關系證明。
5.死者的結婚證書。
6.死者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賬單等。
7.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
8.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上述材料應當經司法部或者澳門有關機構委托的香港律師認證,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確認;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居住在國外的,上述材料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綜上所述,自寫遺囑中關於遺囑的所有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自己寫的。值得註意的是,當事人在書寫書面遺囑時,不應使用壹些可修改的鋼筆,如鉛筆或其他可修改的鋼筆,因為遺囑壹旦成立,在後期就不能自行修改。如果既定的遺囑被他們自己更改,那麽遺囑的效力就會喪失。
法律依據:
第134條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143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