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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產品法院查不到。

由於普信產品逾期嚴重,過去1年壹直無法支付。導致客戶投資40萬元及利息48624.25元到期後無法償還,於是將中恒信達及理財經理訴至法院。法院壹審判決公司不能賠付,客戶經理與客戶簽訂了擔保協議。因此,財務經理需要承擔擔保責任。這意味著客戶經理先為公司支付客戶投資本息40多萬元。這種情況下,投資人和理財經理簽訂了擔保協議,在法律上相當於擔保協議。如果理財產品逾期不能兌付,客戶經理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然後向公司追償。最後法院判決客戶的投資由客戶經理先行支付。壹旦判決生效,公司仍無法兌現,客戶經理將負全責。如果客戶經理拒不執行,客戶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後果會很嚴重,要麽劃走個人名下的存款,要麽凍結財產,要麽加入失信黑名單。這種情況下,由於客戶經理和平臺的雙重關照,客戶的損失風險會大大降低,至少客戶經理會賠付壹部分。當然,不能盲目信任公司。客戶經理也是小賺(提成)讓客戶放心,最後損失慘重,不得不代付40多萬本息。現在回想起來,估計馬奔騰壹定在我心裏。最後我想說,逾期平臺坑了投資人也坑了自己的員工,這是不可原諒的!理財產品質押的法律風險體現在兩個方面:1。缺乏法律依據:(1)物權法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2)《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七項質押權利中,前六類沒有“理財產品”,只能適用第七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3)我國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銀行理財產品質押的;(4)我國是大陸法系,即使有個別案件承認理財產品的質押效力,也不代表其他法官在審判中可以援引判決。2.權利質押生效的前提條件存在缺陷:《物權法》規定權利質押的公示有交付或登記兩種形式,交付或登記是質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銀行理財產品沒有權利證書交付環節,也沒有公示登記的手段(目前銀行采取的替代手段是通過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在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公示)。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的“部門規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規”。在網上找了半天,有壹個“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2008年6月作出的關於第十壹屆全國政協壹次會議1847號提案(財貿財288號)的答復”(法辦字〔2008〕247號),是關於最高人民法院理財產品質押的,但是我壹直沒有看到這個文件。求哪位大神參考。從商業銀行的角度來看,銀行理財產品質押存在以下合規風險: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規定,“(十壹)依法可以質押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單或者類似理財產品”可以作為銀行的風險緩釋工具。但由於上述1點中第2點法律問題懸而未決,監管機構傾向於不認可理財產品作為風險緩釋工具。也就是說,即使銀行用理財產品做抵押,對應的授信也會被視為完全暴露的無擔保額度,占據較高的車。事實上,隨著存貸款利率上下限的放開,理財產品質押已經逐漸變得無足輕重。理財產品之所以誕生,是因為銀行因為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的管制,無法以商業利率從市場上募集資金,所以不得不為客戶做理財產品,尤其是人民幣套利產品。放寬存款利率上限後,銀行可以直接給客戶更高的利率,然後質押定期存單。沒必要越走越遠去冒這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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