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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宣誓風波引來全國人大釋法。解讀的內容是什麽?社會反響如何?

香港立法會個別議員宣誓風波引來人大釋法。這壹解釋的全文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壹百零四條規定,“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的法定內容,也是該條所列競選或擔任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壹百零四條規定,有關公職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其含義如下:

(壹)宣誓是本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要程序。未經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的,不得擔任相應的公職,行使相應的職權,享受相應的待遇。

(二)誓詞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嚴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嚴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法定誓詞。

(三)宣誓拒絕,即喪失擔任本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壹致的誓詞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的,也拒絕宣誓,所作的宣誓無效,並取消宣誓人擔任本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宣誓人面前進行。宣誓監督人有責任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壹百零四條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在宣誓後作虛假宣誓或者有違反宣誓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人大釋法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解釋權”,因法律知識不足等特殊原因(爭議、訴訟不清)對特區作出調整。這是因為香港的司法獨立是中央根據香港《基本法》授權的,而香港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

鑒於近日香港立法會出現宣誓問題,有議員在宣誓時展示“港獨”標語,並發表侮辱性言論。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關於特區政府公職人員宣誓的內容進行解釋。香港各界人士普遍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對《基本法》第壹百零四條進行解釋是迫切、及時和正當的。NPC完全有權利和責任主動解釋該法律;理所當然要依法釋法、依法宣誓,打擊和遏制“港獨”活動,維護國家安全。香港不少政客都表示,人大常委會此時釋法,是遏制“港獨”的明確而有力的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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