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因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法律和行政法規包含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強制性條款排除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不得在合同中約定排除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條款的適用。如果當事人約定排除強制性條款,則構成該條款無效的情形。這裏主要指國家制定的關於勞動者最基本工作條件的法律法規,包括最低工資法、工作時間法、勞動安全衛生法等。,目的是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避免人員傷亡。還要註意的是,該項規定僅限於法律、行政法規,範圍不能隨意擴大。在實踐中,違反當地行政法規的合同被認為是無效和不適當的。Nn2。因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Nn欺詐是指壹方當事人故意制造虛假表象或者隱瞞真相,欺騙對方當事人,誘導對方當事人形成錯誤認識並與之訂立勞動合同。欺詐的類型有很多種,包括:nn(1)簽訂了沒有履行能力的合同。比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應聘的員工沒有這個資質,提供了假的資質證明。Nn(2)行為人有告知對方真實情況的義務而故意不告知。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Nn3。用人單位免除自身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Nn這是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內容,也是合同的壹般原則。勞動合同是否有效,應當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其他任何部門或者個人無權認定勞動合同無效。Nn勞動合同關系到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在簽訂的時候多加註意,就避免了勞動合同無效的情況,以後遇到糾紛也不會損失太多的合法權益。這特別需要廣大勞動者的註意。n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七條的職權是: (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NPC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反憲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二)NPC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反憲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批準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六)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壹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範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