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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幾天不上班視為自動辭職。

壹般曠工十五天,或者連續曠工三天,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自願辭職是指無故曠工,然後過了壹定時間就是自動辭職。勞動法沒有規定曠工多長時間算辭職。壹般來說,曠工15天,單位有權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辭退。新勞動法規定,曠工超過十天的,從當月工資和年度獎金中扣除,年終考核視為不稱職。

實際操作中,曠工15天算自動離職,可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執行。員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壹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可以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妳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只是口頭上說妳怎麽樣,即使離職,也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妳們之間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根據情況制定其內部管理制度。壹般情況下,無論員工曠工多少天,都不能認定為自動離職,但用人單位可以與曠工的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曠工的具體天數可以終止勞動關系,每個公司內部規定不壹樣。同時,員工缺勤期間,公司還可以扣除相應的工資。雖然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但連續曠工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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