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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二手車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依法經營、納稅,遵守商業道德,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二手車賣方應擁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處置權。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對銷售者的身份證明、車輛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車輛保險單、完稅證明等進行確認。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出售、委托拍賣車輛時,應持有本單位或上級單位出具的資產處置證明。

出售、拍賣無所有權或者處置權車輛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手車銷售者應當向購買者提供二手車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抵押登記、納稅、報廢年限等真實信息。因出賣人隱瞞、欺詐導致買受人購買的車輛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的,出賣人應當無條件接受車輛返還,並退還購車款及其他費用。

二手車經銷企業在銷售二手車時應當向購買者提供質量保證和售後服務承諾,並在經營場所明示。

二手車交易應簽訂合同。合同示範文本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二手車所有人委托他人辦理車輛出售的,應當與受托人簽訂委托書。

法律依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當為二手車經營主體提供固定的場所和設施,為客戶辦理二手車鑒定評估、轉移登記、保險、納稅等手續提供條件。二手車經銷企業和經紀機構應當根據客戶要求,辦理二手車評估、轉移登記、保險、納稅等手續。

第二十七條二手車鑒定評估應當以自願為原則,不得強制;屬於國有資產的二手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應當遵循客觀、真實、公平、公開的原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開展二手車鑒定評估業務,出具車輛鑒定評估報告;並對鑒定報告中車輛的技術狀況,包括是否為事故車輛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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