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釋是指立法機關對刑法含義的解釋。立法機關有立法權,當然有法律解釋權,與立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刑事立法解釋對於填補刑法規範的漏洞,使刑法規範適應復雜多變的犯罪活動,維護刑法規範的穩定性具有重要作用。
1997刑法頒布後,我國立法機關開始註意通過立法解釋進壹步明確立法含義。特別是對司法機關的異議問題,應通過立法解釋予以澄清。例如,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
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是指司法機關對刑法含義的多功能解釋。在刑法適用中,往往存在壹些疑難問題,需要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因此,司法解釋對於正確適用刑法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司法解釋是指最高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刑法適用中有關問題的解釋。根據6月198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的決議》:“凡屬於法院審判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凡屬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都有司法解釋權。
自1997刑法頒布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刑法的問題作出了大量司法解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就部分刑法的同性問題聯合作出了司法解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還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對刑法適用中的問題進行解釋,可以視為壹種準司法解釋。就內容而言,我國司法解釋可分為規範性解釋和案例解釋。規範性解釋通常以規定和說明的形式公布,個別解釋通常以批復和答復的形式公布。此外,還有座談會紀要形式的司法解釋文件,也具有司法解釋的性質,但在法律效力上略遜於正式的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的規定》2001、12、16第二條規定,“對於司法解釋施行前發生的行為,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辦理或者正在辦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