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毆打屬於非法侵犯人身權,被毆打者可以進行正當防衛還擊。
自衛的條件如下:
(1)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非法侵害而必須實施的;
(2)必須有違法侵權行為;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違法侵權行為;
(4)必須針對行為人本人進行;
(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這壹規定,特殊防衛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壹是客觀上存在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是行使特殊防衛權的前提條件;
二是嚴重暴力犯罪正在進行中,這是行使特殊防衛權的時間條件;
第三,防衛行為只能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這是行使特殊防衛權的客體條件。
在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情況下,防衛人造成不法傷害或者死亡的,即使造成了重大損害,也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屬於防衛過當,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如果是別人先打了別人,可以采取適當的正當防衛。合理的正當防衛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如果正當防衛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很大的損害,他們就應該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