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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拿走公司公章是什麽罪?

私自刻制公司公章涉嫌構成偽造公司公章罪。

服務程度

1,公司的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委托書、承諾書等印章必須由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填寫公章登記表後才能蓋章。同時,應將打印文件的副本提交辦公室存檔。

2.使用公章時,必須建立印章登記制度,審批程序必須嚴格。辦公室有權拒絕印制不符合規定和未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和合同。

3.禁止填寫空白合同、協議、證明、介紹信。因特殊工作確需發放時,須經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工作結束後,要及時向公司報告辦理手續的目的,不用的必須馬上收回。

4.如違反上述規定,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公司造成壹定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5.每年年底,公章經理負責將公章使用登記表復印件送辦公室存檔。

公章的保管、移交和停用

(1)公司的各種印章必須由專人保管。

1.公司公章和專用公章由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門公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保管,保管公章人員名單報辦公室備案。

2.公章應做好記錄,註明公章名稱、簽發部門、件數、接收日期、開啟日期、接收人、保管人、批準人、圖紙等信息。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章帶出公司使用。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取出使用的,應提交申請報告,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公司副總經理批準,報辦公室主任確認。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能以申請為目的使用公章,並對使用公章的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4.公章保管人因故離職時,應由部門負責人指定人員臨時委托,以免耽誤工作。

(二)公章必須安全可靠,必須加鎖保管。公章不能委托他人代管。

(3)公章異常或丟失的,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並配合調查。

(四)公章辦理手續並簽署交接證明,註明交接人、交接人、監交人、交接時間、圖案等信息。

法律依據:

刑法

第280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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