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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企業是否包含在合並報表中?

1.合營企業與合營企業的其他各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即合營企業。

(壹)* * *具有控制是指,按照合同對某項經濟活動* * *實施某種控制。合資企業的特點是合資各方都受合資合同的制約和約束。

(2)壹般在設立合營企業時,合營各方在投資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在作出已設立合營企業的重要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過程中,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3)這種協議可以有多種形式,如在合營企業章程中規定,也可以單獨訂立合同。

(4)* * *共同控制的實質是通過合同確立,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擁有控制權。

(5)實踐中,在認定是否構成* * *同時控制時,壹般可以考慮以下情形作為認定依據。

1.合營各方均不能單獨控制合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2.有關合營企業基本經營活動的決策需要合營各方的壹致同意。

3.每個合營企業可以通過合同或協議指定壹個合營企業管理合營企業的日常活動,但必須在所有合營企業商定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範圍內行使管理權。

二、合營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即合營企業有重大影響。

(壹)重大影響,是指有權力參與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決策,但不能控制或與其他方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2)在實踐中,共同重大影響表現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重大影響通過在被投資單位生產經營決策過程中的話語權來實施。

(3)當投資企業直接或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不足50%的有表決權股份時,壹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產生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證據表明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會產生重大影響。

三。合資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會計

(1)對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

(2)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不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合並範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壹條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允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同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進行合作。第二條中國政府根據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協議、合同和章程,保護外國合營者的投資、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合營企業的壹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法規。在國家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的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對合營企業實行征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構)審查批準。審批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經批準後,合營企業應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壹條。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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