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用水和排水爭議的裁決規則。
(1)房產所有人應在合理範圍內限制相鄰業主的用水和排水。
該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權利人的義務應當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所謂“必要”,是指如果不向相鄰權利人提供這種便利,相鄰權利人的正常生產或者生活就會受到影響。同時,提供便利不應超過房地產業主的能力。
(2)不動產相鄰業主之間自然流水的合理分配,應根據不同情況確定。
首先,我們必須考慮到所有鄰國的利益;
二是堅持生活用水優先的原則;
三是利用有限的自然流水灌溉農田,有用水協議的,按協議辦理;沒有用水協議的,按照“先近後遠,由高到低”的下遊原則處理;第四,相鄰方擅自堵塞或者獨占天然自來水,影響對方正常生產、生活的,對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條物業的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的所有權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使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力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衍生問題:
相鄰關系糾紛怎麽解決?
如遇相鄰關系糾紛,建議依次采取以下措施妥善解決矛盾,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先結算。人們通常可以選擇自己房子的位置、層次和朝向,但不能選擇鄰居。所以鄰裏之間要重視和諧,凡事都要商量著辦,互相尊重。
(2)讓物業服務公司出面調解。如果雙方溝通不暢,糾紛原因在物業服務公司的責任範圍內,讓物業服務公司出面調解,防止矛盾激化,通常是有效的。
(3)善於借用社會第三方力量。如果雙方分歧較大,物業服務公司無法通過調解解決矛盾,可以向當地居委會、房管所、司法所等機構尋求幫助。以上機構均具有調解職能,通常配備有經驗較多的專職或兼職調解員。
(4)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