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和政黨為保護森林資源和發展林業生產而制定的行為準則和標準。林業政策是國家經濟政策的組成部分,是政府在林業方面的政策目標。
各級林業部門根據林業政策引導、幹預和影響林業發展方向,協調解決林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些政策還可以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成為國家法律法規,在執行過程中具有強制性。
林業政策可分為森林可持續經營政策、森林所有權政策、造林政策、森林保護政策、木材利用政策、木材和其他林產品的供求政策、林業勞動政策、林業科學研究和林業教育政策等。按管理過程可分為林業生產資源政策、林業生產政策、林業管理政策、木材及其他林產品的價格和流通政策、林業財稅政策等。
制定依據
林業政策主要是根據自然和經濟條件、森林資源、國家經濟發展和趨勢以及世界其他國家對林產品的需求而制定的,並根據不同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情而有所不同。由於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條件的變化,同壹國家不同時期的林業政策往往會相應調整。但是所有的林業政策都應該有嚴格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由於林木生長周期長,用材林只有在十幾年的短周期或幾十年的長周期內才能轉化為木材,並獲得效益。因此,林業政策必須相對穩定,才能使經營者願意不斷投入資金和人力,否則就可能因為經營者得不到長期經營的保證,森林管理不嚴而破壞森林資源。同時,還應註意林業政策與土地政策、水利政策、農業政策、礦業政策、輕工業、勞動、科研、教育等其他政策的相互關系,使林業生產與農業、畜牧業、工業和副業生產部門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