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下列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
(壹)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者安全衛生要求;
(二)工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和使用方法或者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三)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
(四)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與工業生產、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有關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制圖方法。
重要農產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標準的項目,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條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並監督實施。
標準化工作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國家鼓勵積極采用國際標準。
第五條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市、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的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
第二章標準的制定
第六條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壹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對於沒有國家標準,需要在全國某壹行業範圍內統壹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標準公布後,行業標準即行廢止。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需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公布後,地方標準應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