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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兒童國家出臺了哪些政策?

2013年6月起,民政部推進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旨在推動構建以家庭監護幹預為核心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新體系,探索建立“監測預防、發現報告、調查評估、救助幹預”的工作機制,構建覆蓋城鄉的網絡,形成“家庭、社會、政府”三位壹體的未成年人保護格局。

壹是村(居)委會定期走訪、全面調查,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二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詳細完整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臺賬,實行壹人壹檔動態管理,排查重點對象,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顧;三是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群團組織、社會力量等各類關愛服務資源的統籌協調、組織引導,加強對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確保每壹個農村留守兒童都得到關愛服務;四是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以強制報告和應急處置為主要環節,能夠及時發現面臨困難的農村留守兒童,有效應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事件。

我國《監護權法》對監護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新婚姻法對子女的監護原則規定,父母離婚的,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孩子的撫養權主要看撫養條件。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新婚姻法關於子女撫養權問題的離婚案件,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維護子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結合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子女撫養問題。

通過以上四項措施,應該能夠妥善解決和避免關愛服務與關愛保護不足並存的問題,確保關愛保護工作覆蓋所有農村留守兒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 * *因下列情形之壹喪失監護人資格的,經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監護人:

(壹)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致使被監護人處於危險狀態的;

(三)其他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條所稱相關個人和組織包括: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其他人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

前款規定的民政部門以外的個人和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由民政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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