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是壹種對標的物享有優先請求權的擔保權利。
質權人雖然占有質押物,但並不以質押物直接補償債權,只能以質押物優於其他債權人的價值獲得補償。法律之所以禁止流動性合同,主要是為了保護出質人的利益。因為如果出質人以較大價值的質押物擔保小額債權,且流動性合同成立,合同受法律保護,在債務人到期未清償債務時,質權人可以不經任何程序成為質押物的所有人,對出質人不公平,違反了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因為關於液體的約定會損害出質人的利益,所以各國民法壹般都禁止訂立液體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二十條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對更正有異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對異議進行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無效。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