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客體是社會腐敗和治安管理秩序。賣淫是壹種腐朽醜惡的社會現象。組織他人賣淫是賣淫嫖娼活動產生、存在和不斷蔓延的重要原因。這種行為毒害社會風化,危害社會秩序。本罪的客體是自然人,通常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是本罪的客體;
2.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人賣淫。所謂“組織”,是指有計劃、有組織地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他人出賣其性的活動。通常表現為以下兩種形式:
(1)設立賣淫場所或者變相賣淫場所從事賣淫活動的。比如以開酒店、娛樂城為名,實際上是作為賣淫場所;
(2)雖然沒有固定的賣淫場所,但通過控制從事賣淫活動的人員來組織賣淫活動。比如壹些飯店、酒店的負責人組織服務員到店外賣淫。所謂“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通常是女性,也包括男性;
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旅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等行業的人員或者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也應當以自然人處理,即追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組織賣淫罪的主體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很多人;
4.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壹般以營利為目的。但由於刑法沒有將以營利為目的規定為主觀要件,所以無論目的是什麽,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意組織他人賣淫,就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以組織賣淫為目的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