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專有部分是建築物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又與建築物的某些部分密不可分。比如沒有電梯,沒有走廊,沒有走廊,業主就不可能進出自己的臥室和經營場所。沒有水箱,水電管道,業主無法使用自己的臥室和營業用房。因此,建築物的專有部分與建築物的某些部分是壹體的,不可分割的,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行使應受到壹定的限制。對此,該條規定,業主在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比如業主裝修專有部分時,不得拆除房屋內的承重墻,不得在專有部分存放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及整棟樓的安全,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在這方面,外國立法例中也有許多規定。如日本《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在建築物的管理或使用中,不得實施任何有害於建築物保全的行為,或其他侵害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利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