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十八條?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國復[1995]第2號答復是指什麽?未經對方同意錄下對話是否違法?應當理解為秘密記錄涉及對方的私人場所,侵害對方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解釋?采用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明確了司法精神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壹)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二)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3)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五)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