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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了檢察院,諒解書有用嗎?

是的,如果檢察院不回檢,壹般需要1個半月。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對於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有用。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刑事和解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肇事者)必須認罪。也就是說,需要認罪。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條件,也是雙方疏通情感阻滯的渠道。如果嫌疑人不認罪,是不可能和解的。

2.和解是自願的。壹般來說,被害人的自願是必不可少的,但大多數情況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願。

3.刑事和解的適用條件。有人認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實行刑事和解。也有人認為刑事和解只能適用於輕罪案件,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學者認為上述觀點過於保守。刑事和解的範圍可以進壹步擴大。

刑事和解的範圍有以下兩點:

1.從案件的條件來看,可以包括壹些法定刑三年以上的案件(如壹些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案件)和壹些依法可以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對重大案件、累犯以及犯罪情節惡劣、嚴重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數罪並罰案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解決。

2.從適用對象來看,可以是過失犯、初犯,甚至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犯罪者。其中,對於事出有因或者被害人有明顯過錯,犯罪嫌疑人壹時氣憤而實施犯罪的案件,具有明顯的偶然性和特殊性。如果可能的話,適用和解程序將會在案件處理中取得更好的效果。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諒解書在量刑上起到了從寬的作用。

綜上,是有用的。如果檢察院不回檢,壹般需要1個半月。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在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且受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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