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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誤期工作證明的單位的風險

壹.案情

2019年2月18日劉某被王某駕駛小巴撞傷,認定王某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在迪達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財產保險公司對劉的醫療費用及診斷報告無意見,對病假天數無異議,但認為劉的誤工費計算標準過高。因賠償金額協調未果,提起訴訟。

庭審中,劉某所在的深圳某科技公司出具了壹份誤工費證明,其中寫明:“有壹名員工劉某,受聘於我公司擔任銷售部經理,其個人月工資為人民幣,該月工資為上月發放。支付方式:分為工資和發票報銷兩種形式,支付到他的個人工資卡上(金額見公司計劃表)。此外,他將每月以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賬戶名義向劉支付工資。2018年2月9日,劉在新疆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至2018年4月25日才能來公司上班,公司停發其62天工資* *元(即2065438年2月22日至2018年4月)。

最後,法院根據上述誤工費證據,判令被告財產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各項損失84465元。

二、律師的觀點

本案中,深圳某科技公司出具的《誤工費證明》存在諸多稅收法律風險:

1,個人所得稅風險。公司在支付員工工資時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以報銷費用、私戶支付的形式支付工資,明顯違反了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公司因代扣代繳而未能征收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處以未繳納的代扣代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企業所得稅風險。公司以發票報銷的形式幫助員工規避個稅。發票報銷的費用真實性存疑,是虛增的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存在企業所得稅增加的風險。

3.虛開發票的風險。公司在沒有真實交易依據的情況下,接受員工提供的發票沖抵工資,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僅將面臨稅務行政處罰的責任,還可能因虛開發票被嚴重追究刑事責任。

當員工發生意外時,公司出具證明為員工說話是值得稱道的。但公司在出具證明等文件時,壹定要慎重,綜合判斷各種風險,否則可能因為壹張證明涉及多種稅務問題而陷入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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