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錄音證據多久會失去法律效力?

錄音證據多久會失去法律效力?

記錄的證據不會失去其法律效力。

錄音的效力是永久的,但受訴訟時效的影響。即使能證明被告抗辯超過訴訟時效,也將失去勝訴的權利。無效證據可能在證據的合法性上存在問題,如不真實、取得的程序不合法、與案件無關等。比如偽造證據無效。

在訴訟實踐中,要使視聽資料成為判決依據,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視聽資料要提供原載體。當事人出示的音像證據未經拼接、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

2、視聽資料不能有疑點。法院在將視聽資料作為定案依據時,還應當審查視聽資料是否存在疑點。如果對方對錄音資料提出質疑,並提供足夠的證據予以反駁,那麽錄音證據就失去了證明力。

3、還要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壹方當事人“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的證明力,另壹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相反證據的。

記錄材料作為有效證據的條件是:

1,錄音采集過程中,必須在合理的場所進行。千萬不要偷聽窺探別人的隱私,侵犯別人的隱私。由此獲得的錄音資料會被排除,因為手段不合法。

2,對方的言論必須是當時真實意思的表達,沒有任何脅迫或威脅。

3.錄制的材料內容需要真實連貫,不可剪輯。它們需要以原始狀態呈現,通話音質需要清晰,待確認的案件部分有準確完整的描述。

4.還有其他證據支持。

綜上所述,證據不涉及有效性問題。只要錄音證據不是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都可以作為有效證據。證據只要證明了案件的客觀事實,就是真實的、合法的、相關的,只要還存在就不會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第二十二條規定。

調查人員在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時,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相關材料的原始載體。提供載體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提供復印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過程。

第七十條壹方當事人對下列證據提出異議,又沒有相反證據可以反駁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

(壹)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原始物證或者復印件、照片、錄像資料等。與原物證相符的;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的合法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

(四)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物證或者現場勘驗筆錄的。

  • 上一篇:法院主動說明情況。
  • 下一篇:休假扣工資怎麽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