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解釋;
2.訴訟主體的解釋;
3.關於不予受理的解釋;
4.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說明;
5.第二審程序中新的請求或者反請求的說明;
6.離婚財產分割申請再審的說明;
7.對超出原請求的再審請求的說明;
8.訴訟程序適用的解釋。
法院在解釋時應該遵守哪些原則?
1,恪守中立原則,秉持公正司法宗旨,以查明案件事實為目的開展解釋工作;
2.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法官必須本著必要和適度的原則進行解釋,避免出現利用法院的權力過度解釋而迫使當事人違背自己意願的情況;
3.嚴格遵守公開透明的原則。法官應當對解釋的時間、地點、內容、依據等進行詳細記錄,尤其是在庭審中,應當公開進行,不得閉門操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