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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用通知書有法律效力嗎?

錄用通知書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對錄用通知的法律效力沒有明確規定。在理論界,壹般將錄用通知視為承諾,也有人將其視為要約,但無論是作為承諾還是要約,都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發出要約通知,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應對相應的風險:

1,在錄用通知中逐壹列出未被錄用的例外情況,以保留壹定的錄用主動權;

2.壹旦發出錄用通知,如果還有機會撤回或取消,就要把握住。在錄用通知送達被錄用人之前,用人單位可以撤回錄用通知。需要註意的是,撤回錄用通知必須提前或同時到達被錄用人;在候選人作出承諾之前,用人單位可以撤銷聘用通知,但撤銷通知必須在候選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且不存在下列不可撤銷的情形:

(1)用人單位確定了擬錄用人員答復的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確表示錄用通知不可撤銷;

(2)擬聘用人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認為聘用通知不可撤銷,並已做好履行合同的準備,如從原單位辭職。

3.錄用通知壹經發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依法撤銷或者吊銷,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變更其內容,如工作崗位、工資待遇、福利待遇等。

4.錄用通知書不等同於勞動合同。員工壹旦被錄用,用人單位仍應依法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避免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錄用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執行。

綜上所述,單位依法發出的錄用通知書具有法律效力。錄用通知書屬於要約,送達即生效。用人單位受要約所有內容的約束,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用工通知發出後,用人單位因自身原因未履行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構成違約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相應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對方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時生效。數據電文形式的非對話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自進入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具體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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