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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查封的債權人_ _錯過了參與法院分配。

等著被查封的債權人?錯過參與法院分配

情況

案號: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6回146;執行裁定號;復議申請人(案外人):石某輝;申請執行人:蔣某如;被執行人:張、黃。

我先介紹壹下案例(請註意每個時間點):

1.蔣某儒訴張、黃壹案,蔣某儒根據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法院判決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於2020年6月12日成功拍賣黃購買的海門市房產。拍賣完成後,該院於2020年7月23日作出執行財產分配方案,並於2020年7月28日交付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

2.2020年8月3日,史某輝向通州區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請求參與分配。醫院不予允許,理由是史某輝申請參加分配的截止時間已過。

3.石某輝提出異議,其與張、黃壹案,由江蘇省海門市法院於2020年7月8日作出判決;2020年5月8日,海門市法院查封了通州區法院拍賣的涉案房產。

石某輝很委屈:“通州區法院在啟動參與分配程序時,明知拍賣標的有司法查封(我在等待查封),卻沒有告知海門市法院或我本人。”“因為不了解通州區法院的執行流程,所以沒有及時申請參與分配。”石某輝向南通中院復議後,中院維持了通州區法院的認定,仍認為石某輝參與分配的申請依法不予支持。

分析中級人民法院的理由

中院給出了三條理由駁回石某輝的請求。看完之後,筆者覺得最重要的原因是第三條——“因為錢發完了,妳遲到了,我又要加班,為了妳得罪了十幾個人。哪個風險更大?”“那我們來談談法律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執行程序開始後,取得執行依據的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妳看,參與分配應該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開始的(妳得操心妳自己的事情)。實踐中,雖然也有執行法院確實主動通知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情況(真是人民的好法官);但是,如果執行法院/壹審法院沒有主動通知呢?沒有問題。

深挖:執行程序不是破產程序。破產程序追求完全公平的賠償;執行程序是逐案和解,即使有多個債權人同分,也是追求相對公平的賠償。在壹種情況下,即使等待查封的債權人不申請參與分配,只要處理妳案的法院在查封財產後已書面通知主持分配的法院,主持分配的法院仍應通知等待立案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

回到案例

本案中,石某輝錯過截止時間,未及時申請參與分配;等待查封他案的法院沒有告知壹審法院,所以壹審法院通州區法院沒有將史某輝納入分配程序。至此,表明石某輝的債權已化為烏有,無法收回。

總結

石某輝的債權已經廢了,因為:他本人並沒有很緊密地跟在主持分配的法院後面;未督促自己承辦案件的法院及時通知主持分配的法院的;而自己辦案的法院也不管。

所以,很悲哀。很多人總是把法律提升到公平的地步。其實世界上很少有絕對公平和相對公平之分。法律再完善,也要靠人來執行;再說“法律不保護睡在權利上的人”,自己的事情自己操心最靠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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