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有以下幾種方式來防範和化解法律風險:
(壹)按照公平原則制定標準合同。要求合同規定的當事人權利義務具有“待遇”和“對價”的關系,但不壹定是“對等”和“等價”。換句話說,只要權利和義務是意誌的真實表達,就允許權利和義務按比例平衡。
格式合同是否是實現人們追求公平的壹種手段,這壹點極其值得懷疑,從理論到實踐都受到了太多的質疑。然而,必須承認,標準合同的格式改變了傳統合同訂立過程的秘密狀態。合同訂立的公開性和主要條款的規範性,使得合同提供者和相對人不可能通過那種個別協商的方式,對不同身份、不同締約能力的相對人區別對待。這樣,格式合同使得消費者(相對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均衡,從這個意義上說,就是格式合同的公允價值。
(2)合理的提示方法。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對方“免責”和“責任限制”條款。當然,公平、合理、合法的免責條款可以合理分配風險,避免不必要的訴訟。
第壹,以合理的方式。指正常情況下能引起對方註意的方式,如字號、字體、顏色、位置等。例如,在標準合同中,免責條款用較大的字體和下劃線明確表示。
第二,註意提醒措施與免責條款的關系。免除提供者責任的程度越高,提示註意的措施就越引人註目。
第三,可以在格式合同中約定“特別提示條款”。在該條款中約定:“乙方和丙方(即合同的另壹方)對本合同的加粗部分特別註意,無異議”。
(三)根據對方要求進行解釋。根據對方的要求進行說明,既是對方的權利,也是合同提供者的義務。合同的提供者已經盡到了說明和提醒的義務,壹旦對方知道了合同的內容,就足夠了。
在銀行與客戶多次使用同壹格式合同,且交易行為“規範”、“壹致”的壹系列交易中,交易雙方之間已經產生了信賴關系,交易相對人對格式合同的內容是明確知道或者推定知道的,因此合同提供者的提示義務可以被淡化。
(4)吸收框架合同文本的優點,設計合同中的選擇性條款。所謂框架合同文本,是指合同訂立者設計合同的基本樣式,是在內容上區分必備條款和可選條款的參考範例。使用時,對方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對框架合同文本進行初步篩選和補充,然後提交給合同提供方進壹步協商,最終確定合同文本的內容。形式上,銀行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後,“填合同”改為“寫合同”、“談合同”。本質上,使用框架合同文本更符合合同法確立的私法意思自治原則,是規避格式合同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的有效途徑。此外,它還可以突出對方的不同特點和風險點,有針對性地防範法律風險。或者在格式合同中,設計更多的可選擇條款供對方選擇,旨在弱化格式合同的單方性,最大限度地保證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從而防範和化解格式合同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