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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特征。

從勞動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的區別來看,勞動法律關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特殊性。

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壹個是勞動者,壹個是用人單位,也就是主體特定。

(2)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平等和從屬的特征。

勞動法律關系建立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是平等的主體。雙方是否以及如何建立勞動法律關系,應當由雙方依法平等協商確定,也就是說,在勞動力市場上,雙方應當依法自主判斷、雙向選擇。

(3)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和當事人的雙重意誌。

勞動法律關系是根據勞動標準、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形成的。勞動法律關系首先是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訂立的,其勞動權利和義務也是允許雙方協商約定的(通過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4)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具體的勞動行為和具有人身和財產雙重屬性的財產。

雙方和國家法律對勞動行為和財產的具體要求和規範,都是圍繞勞動力的轉移、使用和保護而展開的。但是,勞動力的人身依附性和作為商品的財產決定了作為勞動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和財產不同於民事和行政法律關系。

(5)勞動法律關系圍繞著對勞動者的保護。

勞動者參與勞動法律關系後,勞動力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因為勞動力的發揮是以勞動者的人身健康為基礎的,勞動報酬的取得和用人單位的經營利益必須以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為基礎。因此,對勞動者的保護在勞動法律關系中處於核心和基礎的地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壹條立法目的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法適用於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七條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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