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的最終處理應該以事實和證據為依據。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移交刑事案件,證據不足,可以不判;
2.檢察院發現不應該逮捕的,就馬上釋放。公安機關將案卷移交檢察院,只能說明公安機關已經偵查完畢,是否起訴要由檢察院審查後再做決定;
3.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對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認定和量刑,以法院的判決為準。
案件送到檢察院後,具體流程如下:
1,檢察院起訴:
(1)至遲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二)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在開庭三日前送達;
(三)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2.聽力: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的事實發表意見,詢問被告人,審查核實證據;
(3)法庭辯論:公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辯,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辯論;
(4)被告人對指控罪行的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
3.句子: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
(四)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五)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4.審判持續時間:
(1)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三個月內宣判;
(2)壹個人是否會被定罪,不是由檢察院決定,而是由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