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調解協議的性質和效力
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協商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壹旦達成,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的效力主要來源於當事人的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
第二,履行調解協議的原則
履行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方式和期限履行義務。壹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調解協議的,另壹方有權要求其履行或者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調解協議管轄條款的確定
確定調解協議的管轄條款壹般遵循以下原則:壹是調解協議明確約定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按照協議履行;其次,調解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管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但當事人之間有書面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可以按照協議確定管轄;最後,如果沒有書面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四。因履行調解協議產生的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調解協議發生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根據調解協議中的管轄協議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或仲裁。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法院或仲裁機構會依法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的判決或裁決。
總而言之:
履行調解協議的管轄規定是保證調解協議有效履行、保護當事人權益的重要措施。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通過友好協商、訴訟或仲裁解決爭議。同時,相關法律法規也為調解協議的履行和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97條規定: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中國人民* * *和中國人民的民意調查。
第31條規定: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監督調解協議的履行,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60條規定:
雙方應按照協議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