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為避免救治傷者,逃跑後主動投案。有人認為,本案中,行為人不構成肇事逃逸,因為行為人是主動投案的。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際上違背了立法的初衷。法律之所以規定逃逸為加重情節,是出於保護被害人生命的考慮。逃生最嚴重的後果就是傷者缺乏救助,導致重傷甚至死亡。所以這種情況自然構成交通事故後肇事逃逸。但對於自首的情節,排除逃逸後自首的成立,根據刑法減輕處罰,也是適當的。
3、既逃避法律責任又逃避救治傷者。這種情況在現實中最為常見,行為人主觀上多為兩者的競合。在這種情況下,顯然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在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如果結果導致被害人死亡,則是逃逸行為情節的再次加重,構成“逃逸致人死亡”這壹觀點的理由有二:壹是這壹說法避免了導致結果加重的主觀心理爭論;其次,也表明了“因逃逸致人死亡”中逃逸行為的相對獨立性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機動車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三)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四)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七)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