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監督層級監督有以下四種形式。
(壹)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進行監督,包括檢查、考核和評估,確保下級機關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正確履行職責;
(二)同級機關之間的相互監督
同級機關應當相互監督,通過交流、協調、合作,推動工作進展,發現和糾正問題;
(3)下級對上級的反饋和監督
下級機關可以通過向上級機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對上級機關進行反饋和監督,促進上級機關更好地為基層服務;
(四)專項監督檢查巡視
針對壹些重點領域或具體問題,組織專項監督檢查活動,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在行政監督中,層級監督是壹種非常重要的形式。各層級之間的相互配合和制約,可以有效防止權力濫用和失職,促進公共事務的公正、透明和高效運行;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監督,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條。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監察;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條。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四條
監督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視證據、調查研究,在法律適用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
三、系統總結
1.政府內部的層級監督具有概括性、廣泛性和直接性的特點。從各類政府內部監督分析,層級監督的頻率遠高於審計、監察等專門機構;
2.而且層級監督範圍最大,所有行政執法行為都納入其監督視線。此外,層級監督是由從屬關系維系的,監督的主體和客體之間有著直接而密切的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