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應當對其委托人和他人在執業活動中不願意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他人正在準備或者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作為壹種義務,律師的保密義務不同於其他類型的保密義務。律師的保密義務具有以下特征:
1.律師的保密義務是壹種與職務相關的義務。律師的保密義務是由律師的職業特點決定的,這種義務具有明顯的工作特點。具體來說,律師的保密義務要求律師保守職業秘密,即律師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雖然律師作為普通公民,也有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不了解到的秘密的義務,但這種義務與律師職責無關,因此不屬於律師保密義務的範圍。
2.律師保密義務的客體是秘密。律師保密義務的客體必須是秘密事項,這裏的秘密應作廣義理解,不僅包括國家秘密,還包括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秘密的具體認定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僅對依法可以確認為秘密的事項,律師有保密義務,對依法不應當確認為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事項,律師沒有保密義務。
3.律師的保密義務是壹種道德義務,也是壹種職業紀律義務和法律義務。
律師的保密義務受到諸多規範的約束,既是與律師職業道德相關的義務,也是律師執業中的紀律和法定義務。律師的保密義務作為壹種道德義務,受到律師職業道德的調整,主要要求律師從內心譴責和社會評價的角度權衡利弊,以恪守義務。遵守道德義務主要是律師的自覺行為。律師的保密義務作為壹種懲戒義務和法律義務,受到相關律師執業紀律和法律規範的規範。這時,律師的保密義務是強制性的,如果律師違反了這壹義務,就會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或法律懲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隱私。
律師應當對其委托人和他人在執業活動中不願意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他人正在準備或者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