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壹:房子被法院查封。
在二手房買賣中,存在房屋所有人因擔心房屋因其他債務糾紛被國家機關查封而急於將名下房屋過戶的情況。如果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房屋所有人明智出售的房屋已被國家機關采取查封等強制措施,壹般認定該合同無效。
因此給買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過程中房屋被查封,合同期滿仍未查封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產權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風險二:房子被惡意出售。
在當前的房地產市場交易中,房價上漲較快,房屋產權人覺得過去虧了錢,往往利用買受人不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漏洞,將已售出但仍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售給第三人。
如果產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那麽,根據合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購房人可以請求法院確認產權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進而要求產權人繼續履行合同。
如果第三人與原所有權人沒有惡意串通,僅基於房屋登記新的公信原則,並支付了合理的房屋對價,買受人只能要求房屋所有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風險三:房子無權處置。
在房屋買賣的實際操作中,基於節省時間成本、方便交易的考慮,產權人往往會委托代理人辦理相關手續。
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買受人壹定要查看代理人的權限是否包括房屋的處分權。代理人在未取得房屋處分權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且事後未取得權利人追認或者房屋處分權的,買受人與代理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9-21。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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