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約定地下室及管道滲漏為1年,屋面防水為5年;
2、墻面、廚房、衛生間地面為5年;
3、墻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
4.距今1年,地面出現空洞和裂縫,出現大規模的除沙;
5、門窗開裂、五金潔具損壞1年;
6、燈具、電器開關損壞6個月;
7、管道堵塞2個月;
8、采暖制冷系統設備為壹個采暖期或制冷期;
9.其他零部件的質保期由雙方約定。
房屋質量保修期出現問題怎麽辦?
房屋質量保修期內出現問題,視情況如下:
1.在保修期內,賣方應承擔修理責任;
2.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費用或者其他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少於建設工程承包人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證書規定的保修期限;持續時間少於《條例》規定的最低保修期的,不得少於《條例》規定的最低保修期。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人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證書規定的保修期限。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對屬於保修期內的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房地產測繪資質的單位按項目進行測繪,測繪成果應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用於房屋權屬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資料。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