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審〔2022〕12號,以下簡稱《解釋》)。2021 12 13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6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89次會議於2022年2月9日通過,本解釋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解釋》壹經發布,迅速引起社會廣泛關註。
註意到《解釋》主要明確了以下問題:壹是調整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罪包括走私珍貴動物和珍貴動物制品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以前司法解釋規定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根據涉案動物的數量。實踐表明,司法解釋不能完全適應案件的復雜情況。鑒於此,《解釋》不再著眼於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罪的數量,而是以價值作為定罪量刑的基本標準,以更好地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明確人工飼養野生動物案件的處理規則。目前,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科研水平的提高,許多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壹些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已經形成了完全獨立於野生資源的穩定的人工繁殖種群。在刑事偵查中,將涉及野生動物人工繁殖的案件與涉及野生動物在野生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案件同等對待是不妥當的。目前,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科研水平的提高,許多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取得了突破性進展。壹些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已經形成了完全獨立於野生資源的穩定的人工繁殖種群。在刑事偵查中,將涉及野生動物人工繁殖的案件與涉及野生動物在野生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案件同等對待是不妥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