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
錢女士與張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張先生將其擁有的壹套房屋以654.38+0.6萬的價格出售給孫女士。並約定孫女士於合同簽訂之日預付20萬元。
雙方約定合同簽訂後五個月內交房,同時孫女士支付房款654.38+0萬元,後辦理網簽,剩余40萬元在雙方完成過戶手續時支付。?
搬家期間,房子漲到200萬。張先生後悔了,不想賣房子了。他通過違約挽救了房子。如果錢女士上訴,法院將判令高先生退還他已收取的20萬元,並賠償劉女士40萬元的損失。
錢女士在簽約當日支付了20萬元,所以房屋買賣協議已經成立,也就是說過戶只是時間問題。
根據《合同法》第110條,非貨幣債務的違約責任:
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a)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
(二)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
賣方違約不想賣房,壹般是通過將房屋過戶給他人,導致房屋不再屬於賣方的情況,此時基本無法履行。
如果是商品房,開發商賣的是壹室兩廳。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購房者有權在已付款額的兩倍以內要求賠償。但該司法解釋不適用於二手房買賣和二手房交易中的違約責任,或者說適用壹般合同法的原則是有約定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實際損失計算;如果實際損失高於約定標準,可以主張實際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損害賠償的範圍: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房地產轉讓過程
1.如果房產證的過戶沒有經過房產中介,合同條款和違約條款壹定要寫清楚,簽訂合同時壹定要有賣方房產證上的名字的壹方在場(如果已婚,需要夫妻雙方在場簽字,即使房產證上只有壹個名字)。
2.賣家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和身份證復印件。如果是已婚,需要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房產證原件;夫妻壹方不能到場的,要先寫委托書再去司法局公證,戶口本復印件。
3.購房者所需材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及復印件。單身的話需要去民政局開單身證明。
如果材料沒有問題,妳必須去房產局填壹些表格和壹份存量房合同。股票合約上的金額必須與合約上的金額相同。
如果所有材料都交到房產局,會有收據,而且必須在上面說的日期交稅,壹般需要15個工作日左右。
交完稅,我就在那裏排隊等著領新的房產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