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銷售、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並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以及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設備布局和工藝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食用的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2.營業執照的辦理:
(1)確定公司類型、名稱、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比例後,可在工商局現場或網上提交名稱核驗申請。
(二)名稱核準後,確認地址信息、高級管理人員信息和經營範圍,網上提交預申請。網上預審通過後,按照預約時間到工商局提交申請材料。
(3)攜帶《設立登記核準通知書》和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到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需提交的材料:
(壹)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報告;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1、城鎮待業青年和其他待業人員,應持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失業證;
2、離休、退休人員應持有退休證,提前退休的由所在單位出具退休證;
3、辭退(包括停薪留職),應持原單位的批準證明;
(三)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表;
(4)營業場所證明:
1,使用私有房屋(非住宅)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產權人以此房屋作為經營使用證明;
2、使用公房自用的應提交房管部門的房改證明;
(五)申請生產經營國家規定的行業或者品種的,應當提交許可證或者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六)聘用員工,應當提交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員工的身份證明;
(七)登記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第六條從事酒類批發和零售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七條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壹)領取《酒類流通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從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索取。
(2)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當完整、準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註冊材料:
1,根據本辦法第七條
(二)要求填寫的《登記表》壹式兩份;
2.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商務部認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並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