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屆滿後喪失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權利。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約定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並出具無還款日的債務票據的,應當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債務票據的第二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借款訴訟時效有兩種規定,分別適用於壹般情況和特殊情況。壹般有效期是三年,特別是壹年二十年。時效是指在這個規定的期限內需要訴訟,否則不能再起訴。欠條規定的還款期限已過,債務人仍不還款的,可以提起訴訟,也可以分期還款表每期未還的情況下提起訴訟。
1.如果有借款合同或者借據,要看上面有沒有寫還款日期。如果規定了還款日,則為到期次日起兩年,在此期間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提前訴訟;
2.如果沒寫,或者寫了但沒說(比如寫了手壹寬裕就還等等。),那麽其訴訟時效為自借款之日起20年,到期後即喪失勝訴權。
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