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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檢查至少在營業期間應多長時間進行壹次?

法律分析:至少每兩小時壹次。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發布)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日常消防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地點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壹)違法用火用電的;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標誌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到位、齊全;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的物品是否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的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營業期間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檢查至少每兩小時壹次;營業結束時,應當檢查營業場所,消除余火。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消防檢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夜間消防檢查。

消防巡邏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理火災隱患。不能當場處理的,應當立即報告。如發現初期火災,應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滅。

消防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及其監督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字。

法律依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每季度至少進行壹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每月至少進行壹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壹)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信息;

(三)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水源的情況;

(四)消防設備的配置和有效性;

(五)違章用火用電的;

(六)重點工種工人和其他從業人員的知識;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消防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設施運行情況及記錄;

(十)消防檢查;

(十壹)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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