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是指行政機關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了非常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不當大多發生在法律規定的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中。因為允許執法有可選擇的範圍和幅度,產生了合法但不壹定合理的問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二、什麽是明顯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
1,根據裁量範圍的不同,可以分為:
(1)主語不當。是指行政主體選擇了壹個不合適的相對人作為行政行為的管理對象,而沒有選擇壹個更合適的相對人作為管理對象;
(2)時機不當。行政執法主體在查處違法行為後未及時作出行政行為的,相對人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將在兩年後長期消除,行政執法主體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這是在不恰當的時間實施的行政行為;
(3)位置不當。指行政執法主體為實施行政行為而選擇的不當地點。
2、根據裁量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
(1)授予的權限數量不合適。例如,對申請生產許可證審批的5個當事人,作出了批準其中2個申請人的決定,但這2個申請人的條件不如其他3個申請人,屬於不當權利授予對象;政府或社保部門給居民繳納的低保金,本應按月繳納,卻不管時間長短都要繳納壹個月,屬於不當的權利金額;
(二)責令履行義務的對象和數量不當。對於同壹時間、同壹地點發生的同壹種違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對相對人具有相同危害的行為處以不同數額的處罰,屬於責令履行義務的對象,數額不當。